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本指導原則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發布的《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修訂版。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的要求重新設置章節。(二)刪除了與《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有差異的減免臨床試驗的相關內容。(三)刪除了43號公告覆蓋的部分要求,例如消毒和滅菌相關信息、設計和生產過程相關信息等。(四)刪除了軟件相關要求,直接采用《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五)對注冊單元劃分、檢測單元劃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六)修改了超聲內窺鏡探頭的相關要求。(七)增加了部分國家/行業標準的引用、探頭有效期研究要求、聲能安全研究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中規格信息要求等內容。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6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