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熱濕交換器(HME)產品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熱濕交換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第104號)中管理類別為Ⅱ類的熱濕交換器,分類編碼為08-05-04(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急救設備輔助裝置-熱濕交換器)。通常由儲水儲熱材料和殼體組成,包括一個進氣口和一個出氣口,通過保留患者呼氣中部分水分和熱量,并在吸氣過程中將其返回到呼吸道的器械。用于提高輸送給呼吸道的氣體中的水分含量和溫度。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21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