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熱敷貼(袋)產品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熱敷貼(袋)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在參考本指導原則準備注冊申報資料時,應依據自身產品的具體特性對申報資料進行充實和細化,若認為產品不適用于相關條款和內容,應具體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評人員的技術指導性文件,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亦不包括注冊審批涉及的行政事項。如果有能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申請人和審評人員應密切關注涉及產品的法規變化情況,及時對產品進行更新和變化,以保證申報產品符合國家最新的法規要求。
本指導原則所編制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法規要求、標準體系和產品現狀的基礎上編制完成的,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法規的更新和相關標準的不斷完善,本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也將會進行適當的調整。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
YY 0060-2018《熱敷貼(袋)》(注:本指導原則中標準適用于最新版本,下同。)所規定的將主要材料成份(鐵粉、水、活性炭、食鹽等,且不含任何藥物成分),按一定比例放入內袋密封,利用鐵粉氧化的升溫致熱原理,通過熱傳導作用方式對患者進行輔助治療的貼敷類產品。
多功能敷貼類產品(如具有磁療、遠紅外等功能)的熱敷貼(袋)部分,應適用于本指導原則。
不適用于:
含有化學成分、中藥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所含成分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貼敷類產品;
含有化學成分、中藥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不能證明不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貼敷類產品。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21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