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簡稱MR系統)的同品種臨床評價,撰寫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是對2017年發布《醫用磁共振成像系統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修訂。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常見MR系統,亦適用于多模態系統如PET/MR系統的MR組件。術中MR系統、適用于特殊部位如乳腺/四肢專用MR系統以及適用于特定人群如兒科專用MR系統亦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要求進行臨床評價。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磁場強度大于3.0T的MR系統、具有輔助決策功能的軟件部分、定量成像以及磁共振波譜成像技術的臨床評價工作。
注冊申請人需全面評價MR系統的硬件、軟件的功能??紤]MR系統功能的多樣性,本指導原則僅就MR系統的醫學影像質量,有針對性的提出和規范了臨床評價要求。
若擬申報產品與境內已上市產品相比,某關鍵器件(含軟件)具有全新的技術特性,或擬申報產品具有全新的臨床適用范圍,若不能通過非臨床研究數據、人體影像樣本數據等證據資料證明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注冊申請人需要考慮通過臨床試驗來獲得臨床數據。
基本原則
注冊申請人需遵循科學、客觀的原則,根據申報產品實際情況確定臨床評價路徑,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1](下文簡稱“通則”),提供相應的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通過同品種的方式開展臨床評價,需針對擬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之間的差異性,提供有效的科學證據,以評價差異性是否對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一般而言,差異性對圖像質量的影響需提供實驗室數據(如模體試驗)等非臨床研究數據,必要時可提供人體影像樣本等數據予以確認。模體試驗要求詳見本指導原則第四章節,人體影像確認要求詳見本指導原則第五章節。
詳細內容,見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201152959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