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體外診斷試劑綜述資料中第(五)部分編寫注意事項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綜述資料第(五)部分:“其他”內容的編寫往往容易被忽視,該部分內容是對擬申報產品創新性和已上市同類產品情況的總結,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于新研制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需要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如境內、外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申請人應說明已上市同類產品的注冊人、產品名稱以及數量,并比較擬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在技術方法、產品性能及臨床應用情況等方面的異同,在境內外臨床使用的情況等。
如境內、外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申報產品改變常規預期用途并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申請人需提供被測物與預期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包括相關指南性文件、專家共識等。
審評六部 供稿
如境內、外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申請人應說明已上市同類產品的注冊人、產品名稱以及數量,并比較擬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在技術方法、產品性能及臨床應用情況等方面的異同,在境內外臨床使用的情況等。
如境內、外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申報產品改變常規預期用途并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申請人需提供被測物與預期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包括相關指南性文件、專家共識等。
審評六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