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儀等有源產品申報時,A公司的主機和B公司的耗材一起使用,是否可以以A公司的名義申報主機和耗材
1、若該耗材采用有創方式作用于人體,建議單獨注冊。
2、若B公司的耗材已取得注冊證書,且該耗材為通用配件或者注冊證書中表明可以配合A公司的主機使用,則耗材不需要和A公司的主機一起申報。
3、若B公司的耗材未取得注冊證書,且該耗材不采用有創方式作用于人體,可以以A公司的名義申報主機和耗材。
A公司應在主機的隨機文件中列明配合使用的所有耗材信息,如品牌、名稱、型號、規格、醫療器械注冊證號(若有)。
審評一部 供稿
2、若B公司的耗材已取得注冊證書,且該耗材為通用配件或者注冊證書中表明可以配合A公司的主機使用,則耗材不需要和A公司的主機一起申報。
3、若B公司的耗材未取得注冊證書,且該耗材不采用有創方式作用于人體,可以以A公司的名義申報主機和耗材。
A公司應在主機的隨機文件中列明配合使用的所有耗材信息,如品牌、名稱、型號、規格、醫療器械注冊證號(若有)。
審評一部 供稿